检察官考评制度:如何让“隐形诉讼法”更科学
新闻来源:正义网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管理,推进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要认真思考如何加强对全体检察办案人员的绩效考评,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把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具体检务管理的制约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检察官。科学的考评制度是检察机关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域外检察官甚至将其称为“隐形诉讼法”。如何判断检察人员是否称职?该以何种依据对检察人员进行任用、培训、奖惩、职务升降、薪酬管理?域外有哪些经验可资借鉴?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专家对此进行阐释,敬请关注。
“观点·专题”研讨嘉宾:
◇万 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施鹏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乐平 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观点·专题”主持人:
◇检察日报社理论部编辑 关仕新
万 毅
要审慎研究、反复权衡、严密论证每一个具体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制度正向激励功能。
施鹏鹏
法国对司法官有一套较完善的工作评价机制。在一般意义上进行业务及专业技术考核,是建构优秀司法官团队的基本保障。
李乐平
寻求智能的考评规则嵌入检察机关业务管理体系,已成为人工智能保障业绩考评客观、科学的合乎逻辑的理论预设。
从观念、技术与配套制度层面完善检察官考评
万毅
从我国目前检察工作实践来看,绩效考核业已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手段。横向比较,域外法治国家主要是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其检察机关也都普遍采用绩效考核制度作为其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概莫能外。从法规范层面看,检察官虽然因其职业特殊性而建立了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因而区别于普通公务员,但在身份上仍属公务员范畴,属于特殊公务员。检察官仍需按照公务员法之规定,坚持全面考核原则,并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检察官职务、职级、工资等的依据。
虽历经多年反复改革、尝试,但由上到下各级检察机关一直期待设计出一套更好的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在技术层面上,目前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在考核的指标体系设置上,亟须调整、完善。尤其是随着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完成以及刑检捕诉合一制的实行,原先构建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亦必须根据内设机构调整后的职能分工情况以及捕诉合一后新型办案机制的构建,而重新设置,以指导和引领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紧密围绕“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的目标而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