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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代理的家庭财产纠纷案答辩状实用稿一份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8-08-28 09:40    来源:本站

答 辩 状  



答辩人:陈XX ( 另一被告陈X的父亲)
性别:男
年龄:58岁
住址:南京市XX公司XX村18栋506号 
联系电话:1391XXXX780
邮政编码:

  
  因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陈XX提起《补充调解协议书》履行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原告陈XX提起的要求履行《补充调解协议书》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2005年 3    月   22  日,兄陈XX,弟陈XX,弟陈XX,妹陈XX,与答辩人一起在浦东新区高东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有;一,父亲赡养照顾、护理由陈XX负全部责任。二,父亲动迁平方归陈XX所有。三,过度期内,父亲暂居住到敬老院,由陈XX安排。四,等陈XX动迁房拿到后,由陈XX负责父亲搬到动迁房居住。此协议第一条,违背了《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此条款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此协议第二条也是无效条款,父亲根据国家政策享受的动迁平方归谁应由父亲决定,他人无权作出处分。而在2005 年  12   月    9 日原告与答辩人之女陈X,根据国家的有关拆迁政策,签订了《动迁商品房认购及产权登记确定书》,其中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新高苑XX号XXX室房屋产权,新高苑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陈X一人所有,陈X承诺原告可以在有生之年在此房的居住。第三条,答辩人即使作为原告子女之一,也是应该履行的义务,并且答辩人也已经履行了此项义务。 第四条原本是作为第二条的相互条件条款,第二条无效此条也应该无效。但同样,答辩人作为原告子女之一,仍然愿意负责父亲在-------的时候搬到答辩人的动迁屋居住。

     2008  年    5 月   24  日,兄陈XX,弟陈XX,弟陈XX,妹陈XX,又与答辩人签订了《补充调解协议书》,其中第五条,也是原告的所谓诉讼依据,约定;陈XX应在新高苑XX号XX室的房产证上将父亲陈的名字添上。因本答辩人不是新高苑XX号XXX室的产权人,将父亲陈XX的名字添上,是答辩人无权处分的行为,该条款是无效条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被贵院支持。

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对答辩人虐待原告的指责,答辩人现也答辩如下:
1,
2,
3,
4,
5,

最后,答辩人希望原告及兄弟姐妹不要因近来来房价的不断追高,而使父子兄弟姐妹感情失衡。大家应该齐心协力,让父亲安度一个愉快的晚年。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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