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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借用合同中的举证责任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20-05-16 11:17    来源:本站

特殊借用合同中的举证责任

  (一)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借用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责任。

  例如甲从朋友乙处借一幅名画到自家欣赏,当乙要求甲归还名画时,早称该画因自己保管不善丢失无法归还,乙请求甲按该画的市场价赔偿时,甲称该画是赝品,拒绝按该画的市场价赔偿。我们认为凡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若借用人以借用物质次、赝品等理由抗辩,又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致使出借人无法对借用物价值举证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借用人承担借用物质次、赝品等原因不能按借用物正常价值赔偿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按正常价值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连环借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责任

  例如A将自己的汽车借给B使用,B又将该车借给C使用,C又将该车借给D使用,D因对该车保管使用不当,肇事将该车损毁。A应如何主张赔偿权利。我们认为在连环借用损毁赔偿中,如果借用人、再借人未经原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的,直接造成借用物损毁的,损毁借用物的再借用人应向原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上手的所有再借用人和借用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可以同时向所有的借用人、再借用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亦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主张赔偿权利。理由是再借用人虽未经出借人同意,只要从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手中借到借用物,借用后即与出借人间产生借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时,他们与出借人间的借用关系并未解除,故对下手的再借用的人使用的借用物仍应承担妥善保管之责,因此当借用物损毁灭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借用人、再借用人若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再转借他人时,如下手的再借用人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或再借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借用人、再借用人一旦经出借人同意转借,那么转借后他们间的借用合同关系即自动解除,出借人仅与最后的再借用人间存在借用关系。在连环借用损害赔偿纠纷中,借用人或再借用人行使以征得出借人同意转借他人免责抗辩时,对出借人同意转借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三)借用物属保险对象,损毁灭失后可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借用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甲从朋友乙处借一辆轿车使用,使用不当肇事报废,但乙已将该车投保,后乙即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又要求甲对其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对出借人已投保的借用物因借用人过错造成损毁、灭失时,出借人可在借用物实际损失与保险理赔差额内向借用人主张赔偿权利,并可向借用人主张投保的费用。理由是这样,既可较好的体现公平,又平衡了出借人与借用人间的利益,避免造成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而使出借人获利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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