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类侵权案件将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22-04-07 22:59 来源:本站
《民法典》新规,面对这六类侵权案件,将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官司将败诉!
对于一般的侵权纠纷而言,原告(受害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即对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基于公平等考虑,法律可能会向受害人倾斜,直接在实体法中将部分特定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在《民法典》中突出体现在以下六类侵权行为中: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7条、第1238条,第1239条、第1240条等;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等;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第1257条、第1258条等: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等: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02条等;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170条等。
对于一般的侵权纠纷而言,原告(受害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即对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基于公平等考虑,法律可能会向受害人倾斜,直接在实体法中将部分特定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在《民法典》中突出体现在以下六类侵权行为中: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7条、第1238条,第1239条、第1240条等;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等;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第1257条、第1258条等: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等: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02条等;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170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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