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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代写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上诉状一份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8-08-28 09:01    来源:本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
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XX弄X号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三亚市XX区XX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房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2)城旅初字第9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7月18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112331.04元。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12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擎天半岛认购书》,认购三亚市河西区友宜街擎天半岛主楼XX层XXX号房。2009年12月29日,上诉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994080元。
  但是,被上诉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0年9月30日前)交房。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亚民一终字第227号判决书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5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89974.18元。
  
  其后,因被上诉人仍未按合同的约定交房,上诉人于      年    月    日再次将被上诉人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自 2011年 12 月 6日至 2012 年 7 月 8 日期间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支付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1中约定,该商品房需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是被上诉人违背了此条款的约定。
  
  被上诉人具体违背条款约定的情况及其他违反我国商品买卖的相关法律的事实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验收合格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并不是以工程验收竣工行政备案为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仅出具了一份由被上诉人写的该房已经备案的通知。备案表原件或者复印件、备案表的编号都没有向上诉人提供。当然,也更没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向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这算履行的什么“该商品房需经验收合格”的合同条款?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其中,第6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但是本案中房屋,到目前为止不通气不通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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