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人合的因素,因此,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公司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可以比较自由的转让,但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股东的质询权、诉讼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这在"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一节中再作阐述。
三. 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