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渋外法律  -  最新法规  -  法律咨询  -  招标法律  -  借贷法律  -  商务法律  -  证券法律  -  版权著作  -  委托法律  -  法律服务  -  产权法律  -  劳动法律
123148法律咨询网
广告位招租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及判断标准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20-05-16 12:04    来源:本站
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租赁中,继承人继承租赁合同关系后,是否可以以解除合同的方法而使承租人生前之共同居住人搬迁?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与承租人同居的家属都不是继承人(如妾、童养媳),而继承人有继承权时,其使原同居家属搬出,自各方面视之,均为不当,构成权利滥用,此时继承人对于同居家属应为转租或租赁权之让与,其与居住结合之营业利益等,应由同居家属偿还于继承人。出租人不得主张其为未经自己承诺之转租或租赁权之让与。因为同居家属原来就是与承租人共同使用收益的。在继承人和同居家属交涉未定之时,出租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请求租金。交涉久拖不决的,出租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之生前共同居住人不限于“同居家属”,而且共同居住人可以直接要求继续原租赁合同,即使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亦不得干涉。因此,如该共同居住人继续原租赁合同的,应认为已继承原承租人之地位,则其有交纳租金、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若承租人业已提前支付租金,而该共同居住人又非其继承人时,继承人得就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这种结果的,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灭失、毁损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 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在这里又可仔细区分为两种:(1)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就其无过失使用、收益租赁物负举证责任。 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
广告位招租
本站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认为您的版权受到侵犯,请【点击此处】
  上一篇  房地产产权登记法律知识讲解
  下一篇  没有了
广告赞助
 
当前标签
    文章列表
    房产法律咨询
    广告赞助
     
    合同网
    广告位招租

      站长信箱 HETONNET@QQ.COM 网站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法律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